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峰化学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峰化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华峰化学二〇二五
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峰化学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峰化学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华峰化学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出席了华峰化学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的《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尤飞煌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2026 年 4 月 2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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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465 人,代表股份 3,250,540,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015%。
据此,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74 人,3,269,307,82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797%。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全体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
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四)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
(五)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并于现场宣布最终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8,541,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65%;反对 336,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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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101,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8%;反对 336,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0%;弃权 4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2%。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7,645,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92%;反对 337,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206,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2%;反对 337,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 1,324,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7,583,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73%;反对 365,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144,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6%;反对 365,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弃权 1,358,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617,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76%;反对 484,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3%;
弃权 1,177,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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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205,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69%;反对 484,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5%;弃权 1,177,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25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7,774,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31%;反对 466,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335,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7%;反对 466,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7%;弃权 1,066,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7,774,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31%;反对 387,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335,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7%;反对 387,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9%;弃权 1,145,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3,345,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000%;反对 34,776,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1,906,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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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865%;反对 34,776,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05%;弃权 1,185,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55,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6,947,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78%;反对 983,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508,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74%;反对 983,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6%;弃权 1,376,4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7,932,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79%;反对 228,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493,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73%;反对 228,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弃权 1,146,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7,854,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55%;反对 401,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415,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7%;反对 401,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弃权 1,051,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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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7,627,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86%;反对 572,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188,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4%;反对 572,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1,107,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议案均获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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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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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见证律师签署: 赵劼
律师执业证号: 13303199510966888
见证律师签署: 倪晓乐
律师执业证号: 13303201010529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