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法律意见书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完整、准确的;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16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等刊登了定于2026年5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
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明的内容一致。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0,675,78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356%。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法律意见书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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