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7 19: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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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
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
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
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10 项议案,分别为《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为联营企业提供关联担保的议
案》《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
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7 名(代表 8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587,302,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833%。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69,4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不含持股 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代表 140 名(代表 140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10,070,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14%。
   经验证,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
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议案 2《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议案 3《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议案 4《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412,9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710%;反对 632,9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2847%;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43%。
  (5)议案 5《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议案 6《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191,7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144%;反对 2,849,7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28.2976%;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80%。
  (7)议案 7《关于公司拟为联营企业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公司股东李增华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
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169,3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520%;反对 847,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4117%;弃权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62%。
  (8)议案 8《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502,9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44.7145%;反对 626,8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2242%;弃权 4,940,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614%。
  (9)议案 9《关于 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本议案一共 11 项子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公司股东施清岛、福華環球有限公司、嘉兴市创友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379,5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393%;反对 634,6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16%;弃权 56,3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91%。
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公司股东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369,5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400%;反对 667,5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6283%;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17%。
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公司股东施清岛、福華環球有限公司、嘉兴市创友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401,8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08%;反对 63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76%;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17%。
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公司股东嘉兴市全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376,8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125%;反对 63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76%;弃权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9%。
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公司股东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366,8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132%;反对 64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4069%;弃权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公司股东施清岛、福華環球有限公司、嘉兴市创友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376,8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125%;反对 63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76%;弃权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9%。
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401,8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08%;反对 63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76%;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17%。
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401,8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08%;反对 63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76%;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17%。
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401,8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08%;反对 63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76%;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17%。
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公司股东施清岛、福華環球有限公司、嘉兴市创友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376,8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125%;反对 63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76%;弃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9%。
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376,2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066%;反对 635,8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35%;弃权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9%。
  (10)议案 10《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411,9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611%;反对 625,7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2132%;弃权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57%。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
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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