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183 号
致: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规划四路 1 号公司大楼 5 楼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7 日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规划四路 1 号公司大楼 5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浩宇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19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1,735,1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087%,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3,288,00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6363%。
票的股东共计 2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447,1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72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215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453,2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4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51,268,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924%;反对408,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986,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92%;反对40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8347%;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1,267,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918%;反对40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985,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73%;反对40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8465%;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1,264,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97%;反对408,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982,4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06%;反对40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8347%;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187,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390%;反对506,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905,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09%;反对506,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9976%;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年中期分红方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187,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393%;反对505,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905,9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57%;反对505,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9858%;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194,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34%;反对483,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912,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90%;反对483,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7149%;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006,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3.4075%;反对533,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2285%;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88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50%;反对533,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59%;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009,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3.4379%;反对534,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2331%;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890,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459%;反对534,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05%;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6%。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168,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67%;反对526,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886,7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85%;反对526,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2259%;弃权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刘丹
______________
叶晔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