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6SZ000023号
致: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京基智农时
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智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京
基智农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
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召开
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7日。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了刊登,
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
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5月7
日15: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
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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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26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3,919,05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7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30,282,25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9,575,500股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510,706,750股,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1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5名,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3,918,959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
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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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
了表决;会议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
于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根据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263,372,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1%;
反对 531,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4%;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265%;反对531,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58%;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6%。
同意263,351,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8%;
反对55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弃权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8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332%;反对55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137%;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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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63,283,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0%;
反对58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弃权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12,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551%;反对58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46%;弃权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3%。
同意263,414,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8%;
反对487,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弃权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3,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367%;反对487,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01%;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2%。
同意263,347,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3%;
反对524,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弃权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76,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913%;反对524,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11%;弃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6%。
同意263,346,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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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525,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1%;弃权4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75,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767%;反对525,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202%;弃权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0%。
上述议案第2项、第3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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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黄亚平 杨 健
单位负责人:
黄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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