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6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拥有的
选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
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数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
部选举票数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高低决定当选董
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
代表董事,下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 公司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
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八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
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候选人。董事候
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符合任职条件,承诺
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
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指
明,并明确披露应选董事具体人数,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
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
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选举票
数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如果不同意某一董事候选人当选的,可以对该候选
人投零票。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组分别提交股东会
审议,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做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也可以做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所投的
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效。
第十六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该部分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
照得票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每个提案组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对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
全部董事,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九条 如果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当选公司董事总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在2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
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若股东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
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
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