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机: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7 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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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构建契
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公司持续健康高
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薪
酬管理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服务高质量发展。围绕公司发展战略
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构建与岗位职责、经营业绩、风险责
任、长期价值创造相匹配的薪酬体系,强化绩优薪优、绩差薪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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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健全风险共担机制。统筹短期激
励与中长期激励,完善薪酬递延支付、止付及追索扣回机制,实
现收益与风险挂钩、激励与约束对等,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
权益。
  (三)坚持结构科学规范,强化业绩刚性联动。优化薪酬构
成,合理管控基本薪酬,提升绩效薪酬占比,推动薪酬水平与经
营业绩、质量效益、风险防控深度绑定,实现业绩与薪酬同向联
动、同增同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
拟定、审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事项提出建议,监督本制度及相关薪酬方案的执行。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拟定与落
地执行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决策
机构,负责审定本制度及相关薪酬方案,监督、指导薪酬管理工
作实施,确保薪酬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要求。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对外披露;董事
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董事个人薪酬事项时,关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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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回避表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态
势相适配,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实行年度津贴与浮动津贴相结合的薪酬形式,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披露;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人员处获取其他利
益。
     (二)在公司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任管
理职务计发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
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照相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所任具体管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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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实际经营状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目
标完成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核定的核心依
据。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
励,按照经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执行;激励机制应有利于提升
公司创新发展能力,支撑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工资总额预算
管理,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准,综合考量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履职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管理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支付
超过上年度绩效薪酬的 40%核定,与基本薪酬同步按月发放;考
核期末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绩效薪酬核定,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兑现当年绩效薪酬的 80%,剩余 20%
延期至任期考核结束后支付。相关人员存在问责情形的,公司可
对该部分延期支付绩效薪酬予以部分或全额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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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津贴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行按月发放。
     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
露及绩效考核完成后支付,绩效考核评价依据为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所得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证券管
理部门协同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筹做好薪酬方
案实施、档案管理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薪酬调整、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经
营发展战略,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适时调整,
以适配公司发展需求,确保符合最新监管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
限于: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二)公司经营效益状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个人岗位或职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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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董
事会备案后,公司可针对专项工作设立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补充核定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会计差错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的,应当及时重新核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与中长
期激励收入,并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发、停发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期间已发放的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期限及履职绩效核定并发放薪
酬。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发或停发其薪酬、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关于提前解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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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补偿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
司合法权益,不得实施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最新监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执行;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最新监管规定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最新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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