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 柳钢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7 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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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
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审
慎分析,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以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
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
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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