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 柳钢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7 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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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西钢铁”或“标的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
认为: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文件,公司已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
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
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
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说明》之签章页)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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