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文
件的规定,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
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且必要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有效做好了股价敏感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未出现股价敏感重大信息泄露等违
规行为。
二、在公告本次交易预案前的历次磋商中,公司与交易对方均采取了严格
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三、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
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五、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与相关主体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由相关主体出具
保密相关承诺函。
综上,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了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
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
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
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签章页)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