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7 19: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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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SUNHOLD LAW FIRM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 10 号中央公园广场南区 3206
捷捷微电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SHNT-FS-2026-0507
   致: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召开。上海申浩(南通)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浩”)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
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
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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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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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启东市经
济开发区钱塘江路 3000 号 101 办公楼 1 楼多功能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0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股东会已
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
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7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0,226,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24%。其
中: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
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200,83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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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
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
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59,281,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76%;
反对 899,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7%;弃权 45,9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58,02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611%;反对 899,3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4.4977%;弃权 45,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12%。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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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59,262,1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22%;
反对 894,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2%;弃权 70,7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8,52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468%;反对 894,0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4.4122%;弃权 70,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10%。
   表决结果:同意 359,265,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30%;
反对 893,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9%;弃权 68,8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41,42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935%;反对 893,0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4.3961%;弃权 68,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04%。
   表决结果:同意 359,262,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23%;
反对 899,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7%;弃权 64,8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9,02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548%;反对 899,4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4.4993%;弃权 64,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59%。
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9,255,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03%;
反对 908,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22%;弃权 62,9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1,92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404%;反对 908,4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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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14.6444%;弃权 62,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3%。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9,220,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7%;
反对 938,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5%;弃权 67,4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97,31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7824%;反对 938,5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5.1298%;弃权 67,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78%。
   表决结果:同意 359,250,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88%;
反对 913,8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7%;弃权 62,8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26,57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2541%;反对 913,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4.7322%;弃权 62,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6%。
   表决结果:同意 359,214,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0%;
反对 963,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75%;弃权 48,6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91,17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6835%;反对 963,4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5.5318%;弃权 48,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47%。
   表决结果:同意 6,670,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488%;
反对 965,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531%;弃权 53,680 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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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4,37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5738%;反对 965,2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5.5608%;弃权 5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53%。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142,0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36%;
反对 949,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28%;弃权 75,3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78,67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820%;反对 949,2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5.3029%;弃权 75,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52%。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9,264,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27%;
反对 899,9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8%;弃权 62,9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40,42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774%;反对 899,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4.5074%;弃权 62,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3%。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6,330,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83%;
反对 3,833,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41%;弃权 63,38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06,66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842%;反对 3,83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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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股份的 61.7941%;弃权 63,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17%。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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