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26-013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
股东会通知公告》于2026年4月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7 日(星
期四)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室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3人,代表股份148,888,94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5.66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6,470,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92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9人,代表股份2,418,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741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9人,代表股份2,418,67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9人,代表股份2,418,67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9%。
公司董事长王雪颖女士、董事赵静女士、董事周辉先生、董事汪建华先生、
独立董事王军先生、独立董事李龙先生、独立董事邓博夫先生均出席了会议,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审议讨
论,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411,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2%;
反对411,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4%;弃权6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0,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0%。
独立董事邓博夫先生、李龙先生在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汪学刚先
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会议,其年终述职报告已授权委托由独立董事李龙先生代
为 宣 读 。《 独 立 董 事 述 职 报 告 》 已 于 2026 年 4 月 9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410,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6%;
反对41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4%;弃权65,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0,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236,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5%;
反对404,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6%;弃权24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0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412,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8%;
反对 405,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2%;弃权 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1,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03%。
(五)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7,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447%;
反对 629,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25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4.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35%。
该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王雪
颖女士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016,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4%;
反对 632,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7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95%。
该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周辉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020,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4%;
反对 631,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02%。
该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汪建华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151,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9%;
反对 632,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7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1,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9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148,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5%;
反对 631,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7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7,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4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152,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2%;
反对 628,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7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1,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3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151,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9%;
反对 628,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4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207,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4%;
反对 601,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9%;弃权 7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7,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3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200,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4%;
反对 623,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6%;弃权 6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9,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委派马铃律师、李桂兰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