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2 证券简称:设研院 公告编号:2026-026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的方式。
司”或“设研院”)董事会。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0 人,代表股份 158,937,05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91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56,069,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1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3 人,代表
股份 2,867,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5 人,代表股份 3,173,54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2,867,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9%。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除独立董事张复生先生、赵红图先生之外的公司其他全部董事、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等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55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2%;
反对 296,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7%;弃权 82,8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4,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9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554,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6%;
反对 299,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3%;弃权 82,8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1,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9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554,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6%;
反对 290,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6%;弃权 91,8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1,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3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524,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5%;
反对 320,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7%;弃权 91,8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1,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3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554,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6%;
反对 290,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6%;弃权 91,8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1,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3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52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4%;
反对 290,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7%;弃权 120,7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2,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4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428,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2%;
反对 387,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8%;弃权 120,7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5,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40%。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6,432,012 股
同意股份数:156,459,24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8,500 股
同意股份数:695,736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纪彬律师、张永权律师在现场对本次
会议进行了见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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