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融源股见证字[2026]第 011 号
致: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王海军律师、王玉林律师列席了碧水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碧水源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见证意见仅供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随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见证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召
开本次股东会。
登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
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通知在股东会召开前 20 日发布,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碧水源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提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上午 9:30 在北京市
海淀区生命园路 23-2 碧水源大厦会议室召开。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
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二)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宜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
的要求。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员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碧水源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上刊登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碧水源公司董事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9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58,998,9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0%。其中: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9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
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
本次股东会表决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
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经公司核查)。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审议结果:同意票 1,344,161,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56,809,5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79.29%;反对票 10,458,500 股;弃权票 4,378,900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票 1,343,397,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的 78.22%;反对票 11,178,300 股;弃权票 4,423,200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票 1,343,373,8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56,021,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78.19%;反对票 10,241,000 股;弃权票 5,384,100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票 1,344,364,1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57,012,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79.57%;反对票 10,174,600 股;弃权票 4,460,200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票 1,343,810,8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56,458,9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78.80%;反对票 10,593,600 股;弃权票 4,594,444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票 1,346,733,5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59,381,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82.88%;反对票 10,247,441 股;弃权票 2,017,944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票 58,418,6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
反对票 10,280,0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34%;弃权票 2,984,244
股。关联股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58,382,6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81.49%;反对票 10,280,064 股;弃权票 2,984,244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票 1,347,588,8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60,236,9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84.07%;反对票 9,640,964 股;弃权票 1,769,100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票 1,342,993,1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55,641,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77.66%;反对票 11,650,600 股;弃权票 4,355,200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票 1,342,993,1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55,641,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77.66%;反对票 11,650,600 股;弃权票 4,355,200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票 1,343,152,8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55,800,9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77.88%;反对票 10,987,864 股;弃权票 4,858,200 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
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各项表决议案均表决通过。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人: 律师
(王海军)
见证人: 律师
(王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