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7 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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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河南
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10000MD022356XQ号《律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的孙勋涛律师及张淑敏律师均为本所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
律师 ”),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
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
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
了贵公司于2026年5月7日(星期四,下同)下午14时30分召开的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有
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及
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多
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情况向本
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
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七、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信息披露
文件之一,随同《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以下简称《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依
法撰写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过了《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 :
//www.cninfo.com.cn)
                   (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编号:
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含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
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贵公司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召开,其中:
司科技大厦5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年5月7日09:15-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召
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含股东
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下同)共计19人,代表股份数额为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6年4月27日下午
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
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为截至2026年
司股东。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
的统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2,053人,代表贵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6,444,042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由该系统提供机构-信息公司予以验证。
   (3)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063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22,119,7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81%。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共同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出
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股
东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
      又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采取
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上
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息公
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司董事会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186,55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840%;反对362,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938%;弃权2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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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528,38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65%;反对362,67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6%;弃权2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9%。
   表决结果:同意186,530,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720%;反对35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906%;弃权2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505,98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52%;反对356,77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9%;弃权2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9%。
   表决结果:同意186,577,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975%;反对362,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936%;弃权2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553,671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08%;反对362,39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3%;弃权20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9%。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81,707,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0953%;反对5,143,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482%;弃权29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56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683,76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247%;反对5,143,07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510%;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181,312,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8843%;反对5,43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9020%;弃权400,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88,86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394%;反对5,430,85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520%;弃权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90,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6.2516%;反对434,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1.9640%;弃权3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8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90,62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16%;反对434,43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0%;弃权39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4%。
   表决结果:同意186,407,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068%;反对395,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113%;弃权3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8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83,88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32%;反对395,37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4%;弃权3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3%。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表决事项,经由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贵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
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孙勋涛
   经办律师:          (签名)
            孙勋涛
   经办律师:          (签名)
            张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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