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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在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 9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及台湾
省法律、法规)以及《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
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准确、完整的;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2026 年 4 月 16
日,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
路 9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曙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
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
数为25,122,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74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
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76 名,
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26,057,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总体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2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
表股份数为51,179,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234%。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1,173,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
对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2,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63,6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0%;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 51,175,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
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1,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65,1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1%;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事项的议案》
同意 51,174,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
对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2,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64,0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51,173,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
对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2,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63,6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0%;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设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1,173,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
对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2,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63,6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0%;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