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77 证券简称:吉林碳谷 公告编号:2026-048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履行必要的程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9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364,677,89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
对股数 17,4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 364,677,89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
对股数 17,4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数 364,677,89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
对股数 17,4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股数 364,677,89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
对股数 17,4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股数 364,677,89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
对股数 17,4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股数 364,677,89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
对股数 17,4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同意股数 364,677,89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
对股数 17,4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同意股数 364,677,89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
对股数 17,4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同意股数 364,677,89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
对股数 17,4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股数 364,677,89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
对股数 17,4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一)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年度权
益分派
预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宏伟、李明达
(三)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