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6 证券简称:华融化学 公告编号:2026-034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 年
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0 人,代表股份 356,62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4.29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5,663,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9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8 人,代表股份 95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9 人,代表股份 12,82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7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86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8 人,代表股
份 95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
议:
提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名称 表决结果 注1 注2 注1 注2 注1 注2
表决情况
编码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调整部分治理
制度并办理工商备案
的议案
经出席会议有表决
总表决结果 356,518,300 99.9713% 86,700 0.0243% 15,600 0.004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 之二以上同意,本
东表决结果 议案通过
经出席会议有表决
总表决结果 356,518,200 99.9713% 86,300 0.0242% 16,100 0.0045%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 之二以上同意,本
东表决结果 议案通过
经出席会议有表决
总表决结果 356,513,800 99.9701% 86,700 0.0243% 20,100 0.0056%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 之二以上同意,本
东表决结果 议案通过
经出席会议有表决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 总表决结果 356,518,700 99.9714% 86,300 0.0242% 15,600 0.0044%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其中:中小股 以上同意,本议案
案 12,718,700 99.2052% 86,300 0.6731% 15,600 0.1217%
东表决结果 通过
经出席会议有表决
总表决结果 356,517,800 99.9712% 86,700 0.0243% 16,100 0.004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工作制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 以上同意,本议案
东表决结果 通过
经出席会议有表决
总表决结果 356,517,800 99.9712% 87,200 0.0245% 15,600 0.004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 以上同意,本议案
东表决结果 通过
经出席会议有表决
总表决结果 356,518,300 99.9713% 86,700 0.0243% 15,600 0.0044%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 以上同意,本议案
东表决结果 通过
经出席会议有表决
关于修订《董事、高 总表决结果 356,517,300 99.9710% 87,200 0.0245% 16,100 0.0045%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其中:中小股 以上同意,本议案
制度》的议案 12,717,300 99.1943% 87,200 0.6802% 16,100 0.1256%
东表决结果 通过
经出席会议有表决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 总表决结果 12,717,300 99.1943% 87,700 0.6841% 15,600 0.1217%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其中:中小股 以上同意,本议案
案的议案注 3 12,717,300 99.1943% 87,700 0.6841% 15,600 0.1217%
东表决结果 通过
注 1:有表决权股份数
注 2: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 3:关联股东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刘志广律师与郑榕鑫律师见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