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列控: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7 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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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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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6年4月1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登了《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了本次会
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7日下午14:00在河南省郑州市
高新区雪梅街39号一楼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伟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
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219,335,15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52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
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96名,代表股份数3,308,839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0.8678%。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5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代表股份数222,643,9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3946%。其中通过现场
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599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4,039,539股,占公司有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5%。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6年4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法律意见书
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2,221,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102%;反对341,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534%;弃权80,6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表决情况:同意222,203,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022%;反对351,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579%;弃权88,5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表决情况:同意222,26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281%;反对321,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443%;弃权61,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2,027,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229%;反对482,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168%;弃权134,152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2,631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4.7282%;反对482,756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3211%。
   表决情况:同意221,703,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5774%;反对810,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642%;弃权129,992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表决情况:同意222,228,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134%;反对370,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665%;弃权44,592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4,111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9.7159%;反对370,836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1040%。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2,257,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264%;反对 330,4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484%;弃权 56,000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53,083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0.4331%;反对 330,456 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864%。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1,77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6100%;反对 787,5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3537%;弃权 8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71,243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8.5050%;反对 787,596 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9979%。
   表决情况:同意222,129,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690%;反对415,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865%;弃权98,7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25,391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7.2721%;反对415,448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4434%。
   表决情况:同意222,225,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120%;反对323,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451%;弃权95,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1,183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9.6434%;反对323,156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3568%。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不存在涉及特别决议事项,不存在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存在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未发生修改原
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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