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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
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七会议决议召集。
证券报》上公告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证券报》上公告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
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
”)。
(一)本次股东会发出《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的时间及通知方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对《股东会通知》的内容进行审查,上述公告所载的会议通知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1)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股东会召集人;
(3)投票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6)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7)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1)登记方式;
(2)登记办法;
(3)登记时间;
(4)登记地点。
(1)联系方式;
(2)会议会期、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承担。
《会议资料》披露了本次股东会待审议的全部议案。
据此,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所列内容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四方印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上事项已经在《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中列明,本次股东会没有对
《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
何变更。
(三)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已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投票时间、
股东身份认证、投票操作流程以及审议的事项等内容。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于 2026 年 5
月 7 日上午 10:0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九号四方大厦报告厅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高秀环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主持的
规定。
二、 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资格。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亲自出
席会议及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的合法股东,有关授权委托手续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现任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查验,前述出席/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股东会合法资格。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参加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人 数 共 754 名 , 代 表 股 份
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7 名,代表股份 336, 359,6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37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47 名,代表股份
(二) 投票表决的清点
本次股东会表决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一致推举股东代表刘瑞、刘锐与
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负责本次会议的计票及监票工作。
网络投票表决的清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自动完成。
(三) 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投票表决包括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两部分,均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 2026 年 5 月 7 日的 9:15-15:00。上述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关于表决方式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四) 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的议案共十二项,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39,701,6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12%;反对 1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58%;弃权 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30%。
表决结果:同意 439,686,6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78%;反对 1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0%;弃权 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52%。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912,2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9%;反对 118,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弃权 66,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表决结果:同意 113,551,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906%;反对 734,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423%;弃权 7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71%。
表决结果:同意 96,485,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4.3678%;反对 17,803,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5675%;弃权 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47%。
表决结果:同意 422,042,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9465%;反对 17,769,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397%;弃权 6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8%。
表决结果:同意 422,627,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0795%;反对 17,184,1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066%;弃权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
表决结果:同意 422,028,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9433%;反对 17,777,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415%;弃权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2%。
表决结果:同意 422,033,5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9446%;反对 17,772,2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403%;弃权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1%。
表决结果:同意 422,012,0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9397%;反对 17,769,9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397%;弃权 9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6%。
表决结果:同意 439,024,5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73%;反对 713,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21%;弃权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06%。
资孙公司四方印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877,5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38%;反对 860,6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56%;弃权 13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06%。
表决结果:同意 439,007,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35%;反对 738,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77%;弃权 1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8%。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233,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58%;反对 738,065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5%;弃权 126,2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上述第 3 项、第 4 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
他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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