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赤峰黄金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7 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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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68 号
致: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小井甲 7 号召开。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以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
同意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
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 13 点 00 分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小井甲 7 号召开,由董
事长王建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002 人,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661,620,09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1,99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9,822,43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933%。
司有表决权股份 76,856,2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7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H 股
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及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根据特别授权增发H股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就本议案,李金阳、浙江瀚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山(香港)
国际矿业有限公司、紫金资产紫云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45,921,94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6273%;反对13,074,49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762%;弃权2,623,6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965%。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68,351,588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8.9343%;反对6,141,65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9911%;弃权2,363,0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7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2,749,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94%;反对6,932,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5%;弃权26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
          李琦
                             经办律师:
                                      徐良宇
                                      祝佳瑶
本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金茂大厦 4403-4406 室,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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