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柴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薛峰律师、陈艾佳律师出席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确、完整。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具体: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14:30 于江苏省常州市
怀德中路 123 号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按照会议通知,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9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为 229,269,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88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 227,663,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610%(其中 A 股股东
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227,663,417 股,B 股股东未有出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9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605,65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分别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和身份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
托书。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现任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 6
个审议事项: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
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229,019,569 99.8912% 225,000 0.0981% 24,500 0.0107%
其中:A 股 228,914,869 99.8911% 225,000 0.0982% 24,500 0.0107%
B股 104,7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56,152 84.4611% 225,000 14.0130 24,500 1.5259%
表决结果 通过 %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229,013,569 99.8886% 231,000 0.1008% 24,500 0.0107%
其中:A 股 228,908,869 99.8885% 231,000 0.1008% 24,500 0.0107%
B股 104,7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50,152 84.0875% 231,000 14.3867 24,500 1.5259%
表决结果 通过 %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229,013,469 99.8885% 231,100 0.1008% 24,500 0.0107%
其中:A 股 228,908,769 99.8885% 231,100 0.1008% 24,500 0.0107%
B股 104,7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50,052 84.0812% 231,100 14.3929 24,500 1.5259%
表决结果 通过 %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228,863,569 99.8231% 380,000 0.1657% 25,500 0.0111%
其中:A 股 228,758,869 99.8231% 380,000 0.1658% 25,500 0.0111%
B股 104,700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200,152 74.7455% 380,000 23.6664 25,500 1.5881%
表决结果 通过 %
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229,013,469 99.8885% 229,500 0.1001% 26,100 0.0114%
其中:A 股 228,908,769 99.8885% 229,500 0.1001% 26,100 0.0114%
B股 104,7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50,052 84.0812% 229,500 14.2933 26,100 1.6255%
表决结果 通过 %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228,991,769 99.8791% 251,200 0.1096% 26,100 0.0114%
其中:A 股 228,887,069 99.8790% 251,200 0.1096% 26,100 0.0114%
B股 104,7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28,352 82.7298% 251,200 15.6447 26,100 1.6255%
表决结果 通过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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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何 德 峰 薛 峰
经办律师:
陈 艾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