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办公楼 D 座 2303、23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时锐、朱辉
联系电话 025-83387977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048
注册资本 17,627.9943 万元
注册地址 苏州市高新区漓江路 5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市高新区漓江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闵大勇
实际控制人 无
联系人 孙亮
联系电话 0512-66896988-80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3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4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
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
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
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
阅情况 或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2023
(2)现场检查情况
年 1 月 11 日、2023 年 8 月 8 日、2024 年 1 月 5 日、2024 年 8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月 9 日、2025 年 1 月 6 日、2025 年 8 月 8 日、2026 年 3 月 4 日
对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
控 制 度 、 内 部 审 计 制 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在发行人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所需资金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过程中,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
苏州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募
(4)督导公司建立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议》 。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发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
金专户情况 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能扩充项目” 、“垂直腔面发射半导体激光器(VCSEL)及光通讯
激光芯片产业化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部分发行人现场召开的
股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和股东会情况 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
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
规定召开。
发表的独立意见
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光华芯 2022 年度募集
(6)保荐机构发表独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立意见情况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光华芯严格执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
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除核查意见“五、募集
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
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长光华芯
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光华芯严格执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
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2024 年度,长光华芯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
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长光华芯 2024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光华芯严格
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2025 年度,
长光华芯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长光华芯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
人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限售股上市流通、关联交
易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4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
还对发行人出具 7 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股东、
董监高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相关人员存在
以下未履行承诺情形: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武汉
东湖华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东湖华科基金”)
持有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4,690,000 股,监事李阳兵为东湖华科
(7)跟踪承诺履行情
基金的间接出资人之一,间接持有发行人 2,513 股股份,上述股
况
份于 2023 年 4 月 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东湖华科基金于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2,513 股股份中的 1,885 股被超额减持,违反
了监事李阳兵关于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的承诺。保荐机构知悉上述事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项后,及时督促发行人向交易所报告,督促股东及相关人员加强
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防止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监事李阳兵已将违规减持收益全额上缴发行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
效执行了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
情形,存在以下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发行人于2023年4月曾存在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后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未及时赎回或未及时再次授权的情况,江苏证监局于
已及时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
因发行人未及时发现供应商货款退还至自有资金账户导致发行人《2023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存在对募集项目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的情况,江苏证监局于2024年1月24日对发行人及发行人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已及时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
告。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苏州长光华芯
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
保荐总结报告书
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时 锐 朱 辉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