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得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6 2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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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爱得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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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
合兴安盛路 2 号 311 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会议
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9 日 15:00—2026 年 4 月 30 日 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在本次
股东会召开前 20 天刊登了会议通知,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
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 9 名股东),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79,500,49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7.31%,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 9
名股东),均为截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9,500,496.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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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5,000.00 股,占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
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
计,并予以公布。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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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9,500,496.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9,500,496.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9,500,496.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9,500,496.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5,00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9,500,496.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9,500,496.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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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0,362,996.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陆强、李逸飞、肖云锋进行
了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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