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优彩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优彩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江苏省江
阴市祝塘镇环西路 3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经公司
聘请,委派徐艺嘉律师、梅彦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
公司“优彩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法律意见书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
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
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公告了《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届次、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债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会议通知》的
公告日期距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表决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江苏省江
阴市祝塘镇环西路 3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符
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及授权代理人共有 2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张数共计 208,340 张,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共
计 20,834,000 元,占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415,857,600 元)的 5.0099%。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聘任的律师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募集
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采取了通讯表决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
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授权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208,34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
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