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6 2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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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114 号
     致: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称“《股东会规则》”)、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
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
                                           法律意见书
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8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江春华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54,021,82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765%。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的 1.0021%。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74 名,
代 表 公司 有表决权 的 股份共 计 42,525,2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312,3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48%;1,337,0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5%;383,60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7%。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804,562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37%;1,337,08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42%;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2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301,5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80%;1,347,8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3%;383,60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793,762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83%;1,347,88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96%;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2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180,9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7%;1,354,4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4%;497,60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673,162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48%;1,354,48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51%;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1%。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239,3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2%;1,767,4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4%;26,20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731,562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21%;1,767,48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3%;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186,4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61%;1,822,5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9%;24,00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678,662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77%;1,822,58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59%;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310,5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7%;1,312,8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4%;409,600股弃权(其中,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802,762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95%;1,312,88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73%;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2%。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225,5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6%;1,782,9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1%;24,50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717,762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96%;1,782,98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28%;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197,7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32%;1,422,4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9%;412,80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689,962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43%;1,422,480股反
                                      法律意见书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0%;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230,4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36%;1,406,6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0%;395,90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722,662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12%;1,406,68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79%;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一帆
                      经办律师:冀朝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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