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6 19: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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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
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室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并配合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位薪酬标准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司领取薪酬和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定期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
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主要是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
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主要是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
当年绩效评价结果核定按考核周期发放。
  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是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等另行制定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
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设立专项奖励,
作为对有突出表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四章   薪酬及津贴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
经营发展战略等,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标准。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
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
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
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不予发放津贴或进行薪
酬扣减,已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有关
规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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