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6 19: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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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符合上市
公司发展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管与市场接轨相融合。
  (二)权责利与业绩深度绑定。
  (三)激励与约束双向并重。
  (四)分类管理与差异化考核。
  (五)公开透明与合规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及发放标准纳入公
司整体薪酬管控体系,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职工薪酬水平的协
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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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订。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委
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薪酬管理相关决策权限:
  (一)董事长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由控股股东按照
国资考核管理规定确定,公司配合执行并披露;
  (二)独立董事津贴方案、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四)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董事个人薪酬、评
价履职情况时,该董事实行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公司对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
额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国资管控要求、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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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
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
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独立董事: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享受其他形式薪
酬、福利。津贴标准结合行业水平,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
审议确定,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实行“分类管理、岗薪合一”原则,不
单独发放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
所任高级管理岗位薪酬方案执行,不因其董事职务额外领取薪酬;
  (二)仅担任董事职务、未在公司兼任其他管理岗位的非独
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津贴;
  (三)职工董事按照公司任职岗位领取相应报酬,薪酬与公
司经营业绩、职工薪酬水平相协调。
  第十一条 董事长薪酬具体标准、考核方式由控股股东根据国
资考核要求确定,公司严格按照控股股东核定结果发放,不另行
制定薪酬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四部分构成,其中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为核心薪酬部分,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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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的
标准主要根据岗位价值、重要性、工作强度、承担责任等因素综
合制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按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按月度、年度或任期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
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
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其薪酬或津贴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发放。
  第十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经营公司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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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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