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离不开股东
的大力支持,公司在致力于自身成长和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湖
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资金需求及发展需求,制定未来一定
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规划,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情
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
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
见,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未来三
年内,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
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归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
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利润分配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
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二)公司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四)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与变更
(一)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二 ) 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因外部
经营环境、公司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变更或调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公司董事会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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