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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邮编:200021
Tel/电话:(8621)63872000 Fax/传真:(8621)63353272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6 日下午在上海市青浦区汇联路 33
号公司 A 栋 1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游广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
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股东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以及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会议
通知包括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股东会届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
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等事项(登记时间、登记地
点、登记手续、联系方式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
及附件。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
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布,公司发出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陈迪清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199,62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404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
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以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
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
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会议
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7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92,6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453%。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
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 参加 公司本 次股 东会 的 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1,178 人,代表 有表 决权股份
者及其代表共 1,17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752,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2547%,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
是否涉及 是否特 是否对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关联股东 别决议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小投资者
通过
回避 议案 单独计票
同意占比
(%)
《2025 年度董事会 同意(股) 106,472,232
工作报告》
反对(股) 322,500
弃权(股) 97,500
同意占比
(%)
《2025 年度财务决 同意(股) 106,445,432
算报告》
反对(股) 325,900
弃权(股) 120,900
同意占比
(%)
《2025 年年度报
度报告摘要》 反对(股) 325,900
弃权(股) 122,800
同意占比
《2025 年度利润分 99.5410
配的预案》
同意(股) 106,401,632
是否涉及 是否特 是否对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关联股东 别决议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小投资者
通过
回避 议案 单独计票
反对(股) 387,300
弃权(股) 103,300
同意占比
(%)
《关于授权董事会
的议案》 反对(股) 373,900
弃权(股) 106,000
同意占比
(%)
《关于续聘会计师 同意(股) 106,430,332
事务所的议案》
反对(股) 331,600
弃权(股) 130,300
同意占比
《关于公司董事、 98.9790
(%)
高级管理人员 2025
的议案》 弃权(股) 140,000
同意占比
/
《关于修订<公司章 (%)
程(草案)>及修订 同意(股) /
或制定部分公司治
反对(股) /
理制度的议案》
弃权(股) /
同意占比
《关于修订<上海汉 99.5966
(%)
得信息技术股份有
案)>(一)的议 反对(股) 315,500
案》 弃权(股) 115,700
同意占比
《关于修订<上海汉 99.5896
(%)
得信息技术股份有
案)>(二)的议 反对(股) 325,500
案》 弃权(股) 113,200
同意占比
(%)
《关于修订<董事、
管理制度>的议案》 反对(股) 402,000
弃权(股) 105,400
《关于修订<控股股 同意占比
为规范>的议案》 同意(股) 106,461,532
是否涉及 是否特 是否对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关联股东 别决议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小投资者
通过
回避 议案 单独计票
反对(股) 318,800
弃权(股) 111,900
同意占比
(%)
《关于向银行申请
案》 反对(股) 330,800
弃权(股) 114,200
同意占比
《关于公司及子公 (%)
司拟开展外汇衍生 同意(股) 106,446,332
品交易业务的议
反对(股) 327,500
案》
弃权(股) 118,400
同意占比
(%)
《关于公司及子公
保值业务的议案》 反对(股) 327,500
弃权(股) 98,200
同意占比
《关于公司未来三 (%)
年(2026-2028 年)股 同意(股) 106,481,632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反对(股) 325,400
议案》
弃权(股) 85,200
七、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 琴
经办律师
游 广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