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6 18: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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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及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
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上市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91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63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449.82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72.67 万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477.1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披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3-041),公司因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东方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剩余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投行承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39 号)同意注册,公
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3,030,23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0,302.3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3〕755 号)。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披露《关于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主体变更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4-06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
构”、“保荐人”)获准吸收合并投行业务全资子公司东方投行,公司持续督导保
荐机构由东方投行变更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要求,东方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及
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相关募
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磊
保荐代表人         宋亚峰、冯研
联系电话          021-231538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5077
注册资本         30,304.9751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德水
实际控制人      陈德水、程新平、徐小荣、余建明
董事会秘书      吴志平
联系电话       0570-603590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 2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承担的主要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具核查意见;
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
公司内部治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相关承
诺。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事项,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督导
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导工作合作情
况良好。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
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及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
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亚峰           冯   研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周   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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