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时
空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深圳市嘉合劲威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宫殿海先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日
(2025年10月9日)前六个月(2025年4月9日)至《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披露日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
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女;
自然人)。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
期间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杨耀华系时空科技原持股5%以上股东,杨耀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杨荣华在
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持股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情况(股)
时空科技原持股 2026.03.13-
杨耀华 0 1,778,900 2,589,002
杨耀华之直系亲 2025.12.01-
杨荣华 200 200 0
属 2025.12.16
注:2026年1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
编号:2026-005),杨耀华先生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
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合计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972,400
股。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杨耀华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并已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了减持计划,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
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杨耀华之直系亲属杨荣华已出具如下承
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蕾系时空科技股东,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
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持股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情况(股)
周蕾 时空科技股东 0 2,974,100 1,789,977
注:2025年7月14日,上市公司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2%,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合计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977,548股。截至2025年9
月8日,周蕾女士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974,100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计划实施完毕。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周蕾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并已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了减持计划,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
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丁洁系时空科技的原监事,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持股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情况(股)
丁洁 时空科技原监事 300 0 300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丁洁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其他员工孙可之直系亲属陈博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持股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情况(股)
上市公司其他员
陈博 2025.05.08 0 9,600 0
工之直系亲属
就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孙可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
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
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
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
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其他员工孙可之直系亲属陈
博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董事田景均之直系亲属田海燕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持股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情况(股)
标的公司董事之 2025.11.24-
田海燕 5,700 5,700 0
直系亲属 2025.12.15
就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田景均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
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
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标的公司董事田景均之直系亲属田海
燕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董事张喆之直系亲属张鑫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持股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情况(股)
标的公司董事之 2025.12.15-
张鑫 6,700 6,700 0
直系亲属 2025.12.16
就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张喆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
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
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标的公司董事张喆之直系亲属张鑫已
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手方宋静瑶之直系亲属范振杰、劳展鹏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持股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情况(股)
交易对手方宋静 2026.03.03-
范振杰 56,500 56,500 0
瑶的母亲 2026.04.10
交易对手方宋静 2026.02.11-
劳展鹏 60,300 60,300 0
瑶的配偶 2026.04.10
就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手方宋静瑶已出具承诺
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
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
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手方宋静瑶的母亲范振杰已出
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手方宋静瑶的配偶劳展鹏已出
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人及其他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国信证券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具体如下:
自查期末
交易日期/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公司名称 账户名称 持股情况
间 (股) (股)
(股)
国信证券股份有 自营业务股票 2025.04.09-
限公司 账户 2026.04.17
国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做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
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国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
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
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国
信证券上述账户买卖时空科技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性,国信证券不存在
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
情形。除上述业务外,国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
具的承诺等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
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牟英彦 太国强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
鲁 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鲁 伟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