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与义务,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
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含常务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标
准并进行绩效考评,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中心应协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
体落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按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或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不另外领取
董事津贴。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公司
相关薪酬管理制度与考核办法执行。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以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按月发
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第四章 止付追索与递延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