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intai Law Firm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广 安 门 外 大 街 248 号 机 械 大 厦 20 层 邮 政 编 码 : 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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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北矿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陶姗姗律师、仇海霞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3 号楼 401 会议室
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公告、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及相关议案、决议等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在审查
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
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就本次股东会进行了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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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核查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提
交相关监管部门,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议案》,决定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m.cn)、《证券日报》刊登了《北矿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
称“《股东会通知》”)。北矿科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
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表决方式等会议基本事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矿科技本次股东会由北矿科技第八届董事会召集,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北矿科技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作出决议并
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股东会通知》已于股东会召开日期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作出,通知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北矿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3 号楼 401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卢世
杰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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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会
通知》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07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为 92,313,552 股。通过现场
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75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的合法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并且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
权范围。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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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共计 207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为 92,313,552 股。通过现场及网络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8.7751%。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 (%) (股) (%) (股) (%)
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
度述职报告
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
酬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
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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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公司未来三年(2026-
划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其摘要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92,192,052 99.8775 61,400 0.0665 51,600 0.056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注:上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持股 5%以上普通股股东 89,965,77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1%-5%普通股股东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1%以下普通股股东 2,274,578 96.8821 64,400 2.7430 8,800 0.3749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
股股东
市值 50 万以上普通股股东 1,832,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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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 (%) (股) (%) (股) (%)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
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
酬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公司未来三年(2026-2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其摘要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2,226,278 95.1694 61,400 2.6247 51,600 2.205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注:上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者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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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作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
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议案 12、13、14、15 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矿科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