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 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完成、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6 17: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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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6-023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变更、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并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07 号)的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597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0.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104.62 万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170.18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62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的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
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开立两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原存放于两个募集
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分别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相应注销上述原
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同时,董事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相关事项。保
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及子公司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凯密克”)已于近日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开立募
集资金专户。其中,公司已将原存放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募
集资金专户中的全部募集资金(含扣减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转存至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公司已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
仑支行及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子公司凯
密克已将原存放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全部
募集资金(含扣减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转存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
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公司及子公司凯密克已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
行及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原开立于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的两个募集资金专户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注
销完成,公司及子公司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及保荐机构甬
兴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对应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户名    变更前开户银行   变更前银行账号           变更后开户银行   变更后银行账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
永泰运化工物流           768001880013578   上海浦东发展银   940700788010000
        份有限公司宁波
股份有限公司            80                行宁波北仑支行   06510
        北仑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
宁波凯密克物流           768201880002642   上海浦东发展银   940700788019000
        份有限公司宁波
有限公司              39                行宁波北仑支行   06515
        北仑支行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与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于甲方物流运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殷磊刚、邱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凯密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与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94070078801900006515,截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乙方物流运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殷磊刚、邱丽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
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和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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