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贵州
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12.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
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
简称建行崇左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借
款金额为 20,0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即从 2026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9
年 4 月 30 日。同日,公司与建行崇左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为本金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
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
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
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
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为确保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HTZ450598000LDZJ2026N00F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
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
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
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
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
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
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
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
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
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
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责任
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
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范
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
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
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
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
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
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
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
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
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
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
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
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
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主合同被解除,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继
续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
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指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顺序;同时,甲方进一步同意乙方
有权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
或其他币种的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
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六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方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
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减
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
担保;
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
被撤销、
(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
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
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
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其他条款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处分其在中国建
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相应金额的资金,并对甲方账户采取冻结、止付、关闭
非柜面交易功能等措施,乙方并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
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
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债务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如果甲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由乙方指定清偿顺序。
无论甲方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到期(含提前到
期),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存在单独或共同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
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甲方在前述债务项下负担的轻重(包
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的金额大小),无
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的先后,也无论单笔债务占总体债务的比例大小,
乙方均有权根据本款约定要求甲方按乙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
任何异议。
同时,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
币种的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
甲方同意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
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为集团内贷前调查、风险控
制、业务拓展等目的与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共享甲方信息。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
体进行公告催收。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
容的内部账务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数据电文形式、纸质形式等方式记载),乙
方制作、保留、传输、提取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
的单据、凭证、电子数据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电子数据,均构成有效
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或真实有效的电子数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
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保留、传输、提取,而提出异议。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
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
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
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
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
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
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
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六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
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
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
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
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
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
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
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2)甲方、乙方就本合同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地址(含电
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如下约定:
①送达地址
甲方、乙方送达地址已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②送达地址适用范围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书面(含数据电文形式)的通知、协
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
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
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
③送达地址的变更
a.甲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贰拾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应
送达乙方的送达地址;
b.乙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通过不限于书面、邮件、短信或公告等任意一
种的方式通知甲方;
c.一方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变更地址的,该方还应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书
面通知义务;
d.一方按上述约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
地址,否则其之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e.如甲方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在甲方出现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
情形时,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通信运营商获取甲方最新联系电话,并用于违
约贷款的催收和管理工作。
④法律后果
a.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前述
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
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
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
子送达的,以到达受送达人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送达人系统
显示发送成功的即视为送达),送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传真、电子邮件、
微信等,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对于上述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即使当
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c.就同一事项,通过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的,在先送达之日视为送达之
日。
第八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
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
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
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境外项目未遵守国际惯例或准则或未
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或者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
和社会带来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
移民安置、生态保护、节能减排、气候变化、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等有关
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采取
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三、备查文件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