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通: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5 1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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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 津金 海通半导体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送达各位独立董事。本次会议应到独
立董事 3 人,实到独立董事 3 人,会议由独立董事孙晓伟主持(其中:通讯方
式出席独立董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 、 审 议 通过 《 关 于 公司 符 合向 不 特定 对象 发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券条 件的
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实
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 、 逐 项 审议 通 过 《 关于 公 司向 不 特定 对象 发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券方 案的
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了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董事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子议案: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 次发 行证券的 种类 为可转换 为公司 A 股股票 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5,000.00 万元(含
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本 次 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 的票 面利率 的 确 定方式 及每 一计 息年 度 的 最 终 利率
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
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 次 可 转 债在 发 行 完 成前 如遇银 行 存 款利率 调整 ,则 股东 会 授 权 董 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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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 利 息 指 可转 换 公 司 债券 持有人 按 持 有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票 面 总 金 额自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
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
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
计息年度的利息。
  (4)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
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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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次 发 行 的可 转 债 转 股期 限自发 行 结 束之日 起满 六个 月后 的 第 一 个 交易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
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本 次 发 行 可转 换 公 司 债券 的初始 转 股 价格不 低于 可转 换公 司 债 券 募 集说
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
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
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
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
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 一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前 一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总 额 /该 日 公 司
股票交易总量。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
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
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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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 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 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
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
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
别、 数量和/或股 东权益发 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
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
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
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
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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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
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
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本 次发 行的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 持 有人 在转 股期 内 申 请 转 股 时 , 转 股 数 量 Q
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
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
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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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 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 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 日止的实际日历
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
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 持 有 人有 权 将其持 有 的本次 可 转换 公司债 券 全部 或 部 分按债 券面 值 加 上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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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
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
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
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
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 本 次 发 行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募集 资 金 运用的 实施 情况 与公 司 在 募 集 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
转 债 持 有人 有 权将其 持 有的可 转 债全 部或部 分 按债 券 面 值加上 当期 应 计 利息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
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 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 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 日止的实际日历
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因 本 次 可 转换 公 司 债 券转 股而增 加 的 公司股 票享 有与 现有 股 票 同 等 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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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 的发行 对 象为持 有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
放 弃 优 先配 售 权。向 现 有股东 优 先配 售的具 体 比例 由 公 司股东 会授 权 董 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 司 现 有 股东 优 先 配 售之 外的余 额 和 现有股 东放 弃优 先配 售 后 的 部 分采
用网 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1)根据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
司股份;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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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可转债;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
权利。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债券受托管理人依受托管理协议约定所从事的受托管理行为的法律
后果,由本次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行为,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追认的,不对全体债券
持有人发生效力,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及责任;
  (5)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
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
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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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
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人;
    (5)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
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9)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0)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
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 司 将 在 本次 发 行 的 可转 换公司 债 券 募集说 明书 中约 定保 护 债 券 持 有人
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公 司 本 次 拟向 不 特 定 对象 发行可 转 换 公司债 券募 集资 金总 额 不 超 过 人民
币 85,000.00 万元(含 8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以下
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投入金额
    半导体先进装备智       上海澜博半导体设备制造中
    能制造及创新研发             心建设项目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项目
                    半导体先进装备技术研发项
                            目
                    小计                    72,000.00   72,000.00
                  合计                      85,000.00   85,000.00
    注: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则不足
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
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
以置换。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
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确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公 司 将 聘 请资 信 评 级 机构 为本次 发 行 的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出 具 资 信 评 级报
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天津金
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 、 审 议 通过 《 关 于 公司 向 不特 定 对象 发行 可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论证分 析报
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天津金
海 通 半 导体 设 备股份 有 限公司 向 不特 定对象 发 行可 转 换 公司债 券的 论 证 分析
报告》。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五 、 审 议 通过 《 关 于 公司 向 不特 定 对象 发行 可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集资 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深入研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所募资金投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天
津 金 海 通半 导 体设备 股 份有限 公 司向 不特定 对 象发 行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募 集资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的《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八 、 审 议 通过 《 关 于 向不 特 定对 象 发行 可转 换公 司 债 券 摊 薄 即期回 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 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 有关
事项 的指 导意见》 (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
了相应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
诺。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此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公司法》《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 ,公 司制定了 《天 津金海通半导 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
-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此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决议。
                         独立董事:孙晓伟、李治国、石建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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