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5 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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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浙江
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0,209,496 股,
每股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发行价格为 5.25 元/股,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3,599,854.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
民币 9,655,741.5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3,944,112.48 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9379 号)。本
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众
合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众合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
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保荐代表人                吕德利、方鸿斌
联系电话                 0571-87821312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众合科技
证券代码        000925
注册资本        67,636.9858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 4 号楼 17 层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 4 号楼 17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胜联路 888 号众合科技西部科创
            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潘丽春
实际控制人       无
董事会秘书       何俊丽
联系电话        0571-879590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8 月 1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 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申请文件后, 积极配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
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 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 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
等义务, 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资源的制度;
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规定使用;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在 2024 年度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将大额募集资金转出专项
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将东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分 行 ( 131001218324400 )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中
(131001141830300),购买 7 天通知存款用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购买前
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流程);2024 年 11 月 18 日,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杭州分行保证金账户(131001141830300)转回 12,014.00 万元(其中 12,000.00
万元为本金,14.00 万元为利息)至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131001218324400)募集资金专户,募资资金在该保证金账户停留时间较短;
除上述描述的业务外,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东亚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证金账户(131001141830300)未发生其他资金进出,且
   公司发现该事项后,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整改,同时,东亚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杭州分行出具了以下说明:“1、应众合科技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需
求,我行依据《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募集资金监管业务操
作规程》(简称“操作规程”)业务规范,为其办理 7 天通知存款业务。按照
我行系统逻辑及底层设计,无法在监管户项下开立虚拟子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业
务,针对此类存款业务,我行采用方案为 131001141830300—00000061 下进行
具体业务办理,以确保资金账户的独立性、资金的流向单一性,合规开展业务
办理;2、为保障业务独立性与资金安全性,我行为众合科技 7 天通知存款业务
建立专属独立编号 131001141830300 - 00000061。该编号仅用于本次 7 天通知存
款业务,确保业务操作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业务办理全程由我行处理,众合
科技未参与资金划转的系统操作。待业务结清后,131001141830300 - 00000061
编号账户已按流程注销,无法再次启用或用于其他业务;3、众合科技募集资金
专户(131001141820400)内人民币 1.2 亿元资金转入中间账户后,我行严格依
据 7 天通知存款业务规则进行管理。在存款存续期间,该笔资金处于受限状态,
众合科技无权独立调用。业务到期后,包含本金人民币 1.2 亿元及利息人民币
实现资金闭环管理,有效避免了与众合科技自有资金的混用,充分保障了募集
资金的独立性与安全性。”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上述事项后,已提示公司防止再次发生该类事项。公司
已强化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意识,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再次出现
该类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 2025 年 11 月对公司进行现
场检查,发现 2024 年度存在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出具了《关于对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
  (二)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进度
  保荐机构在 2025 年度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进度缓
慢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基于自研
芯片的数字孪生工业控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大交通领域数字化关键
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无人感知技术研发项目”的投资进度(累计投入
金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分别为 18.28%、30.34%和 4.03%,公司前期已披
露预期三个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为 2026 年 12 月,募投项目目
前的投资进度较为缓慢。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上述事项后,已提醒公司后续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三)经营业绩波动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436.03 万元和 -6,226.24 万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3,538.48 万元和 -9,979.73
万元。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但业绩亏损扩大的主要原因
包括:智慧交通业务项目不同公司项目毛利率存在差异,2025 年交付的项目毛
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因上年股权处置等原因,公司 2025 年非经常性收益较上
年同期减少;随着山西单晶基地等竣工投入使用,折旧等费用增加;受半导体
浦江基地等建设投入影响,融资规模增加,2025 年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以
及基于公司空天信息业务转型战略,研发投入及场景开发投入等增加影响。
  保荐机构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每年对公司开展定期现场检查,持续关注了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并在
现场检查结束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
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配合
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
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
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
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督导公司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
程序合法合规,除 2024 年度存在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不存在其他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
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
将继续对剩余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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