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5 1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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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上市公司”、“公
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智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智光储能”或“标的公司”)27.18%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
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 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广
发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
日前 6 个月(即 2025 年 3 月 27 日)至相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6
年 4 月 15 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要负责人);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
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核查范围内的部分主体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芮冬阳
  芮冬阳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7 月至 2025 年 9
月,累计买入 0 股,累计卖出 3,000,000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9,162,240 股。芮
冬阳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针对上述减持情况,上市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3),
芮冬阳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
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智光电气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
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智光电气
股票的情况。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
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2)孙小营
  孙小营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8 月至 2025 年 12
月,累计买入 47,100 股,累计卖出 97,500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0 股。孙小营
系标的公司有关人员,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其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
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智光电气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
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智光电气
股票的情况。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
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3)周路来
  周路来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12 月至 2026 年 4
月,累计买入 26,800 股,累计卖出 16,100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10,700 股。周
路来系交易对方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电源”)董事,针
对上述买卖情况,其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
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
智光电气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
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智光电气
股票的情况。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
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4)冯斯克
  冯斯克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3 月至 2026 年 4
月,累计买入 336,700 股,累计卖出 558,100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4,500 股。
冯斯克系交易对方宁波智思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人员,针对上
述买卖情况,其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
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
智光电气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
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智光电气
股票的情况。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
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1)彭剑茹
  彭剑茹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12
月,累计买入 30,000 股,累计卖出 30,000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0 股。彭剑茹
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林泽波直系亲属,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彭剑茹及林泽波作出
如下声明与承诺:
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
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
智光电气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
卖智光电气股票的情况。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并保证声明与承诺/本人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
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就公司副总经理林泽波配偶彭剑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
林泽波先生在其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
致歉说明》中说明与承诺如下:
  “经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彭剑茹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各自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本人事前不知晓彭剑茹女士股
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本人亦未告知彭剑茹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
信息,彭剑茹女士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本人的意见,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
违规的情况。
  彭剑茹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
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人对于未能及
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
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
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彭剑茹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盈利应上缴公司,本
人将督促其落实执行。
  本人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
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并督促彭剑茹女士共同遵守《证券法》、证券交易
所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2)李雪玲
  李雪玲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 2026 年 1 月,累计买入 0
股,累计卖出 3,400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100 股。李雪玲系标的公司有关人员
周理德直系亲属,针对上述买卖情况,李雪玲及周理德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
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
智光电气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
卖智光电气股票的情况。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并保证声明与承诺/本人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
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3)方琳颖
  方琳颖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4 月至 2026 年 2
月,累计买入 25,000 股,累计卖出 50,000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0 股。方琳颖
系交易对方广东粤财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创盈健科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人员龙家双直系亲属,针对上述买卖情况,方琳颖及龙
家双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
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
智光电气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
卖智光电气股票的情况。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并保证声明与承诺/本人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
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4)童晓丽
  童晓丽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 2026 年 2 月,累计买入 0
股,累计卖出 500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0 股。童晓丽系交易对方广东粤建新能
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人员段童琳直系亲属,针对上述买卖
情况,童晓丽及段童琳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
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
智光电气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
卖智光电气股票的情况。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并保证声明与承诺/本人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
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5)冯梅生
  冯梅生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 2026 年 1 月,累计买入 300
股,累计卖出 300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0 股。冯梅生系交易对方宁波智思赢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人员冯斯克直系亲属,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其
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
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智光电气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
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智光电气股票的情况。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明与承诺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
相应法律责任。
  (6)毛允娴
  毛允娴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9 月,累计买入
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李哲睿直系亲属,针对上述买卖情况,毛允娴及李哲
睿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
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
智光电气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
卖智光电气股票的情况。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并保证声明与承诺/本人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
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7)陈晓文
  陈晓文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12 月,累计买入
泰电源董事兼总裁周路来直系亲属,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其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
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智光电气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
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智光电气股票的情况。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明与承诺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
相应法律责任。
  (二)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法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情况如下:
                                               核查期末持股
主体及账户名称   交易期间         股份变动情况(股) 买入/卖出/其他
                                                情况(股)
广发证券股权衍
生品业务部自营                                           161,794
          -2026/4/15         918,700    基金申购
  账户
  根据广发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广发证
券说明与承诺如下:
交易/场外收益互换交易过程中为对冲风险需要而持股,不带有自营的择时、选
股观点,不以博取股票上涨收益为最终交易目的,交易时未获知内幕信息或者未
公开信息。本单位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单位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单位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本单
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
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单位上述股票
账户买卖智光电气股票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
单位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
纵市场的情形。
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智光电气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重大遗漏。如有不实,本自查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因转托管、担保证券划拨行为导致所持智光电气股票发生变动的情况
控股股东董事卢洁雯因转托管、担保证券划拨行为导致所持智光电气股票发生变
动,该等行为均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自查主体
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
自查报告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
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琛桦    刘洋
               胡良发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赵晓旋    王志宏
投行业务负责人:
           胡金泉
内核负责人:
         崔舟航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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