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 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四)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5 16:09:0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率为 70%以下的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川恒营销)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8.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
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2026-002、
   近日,川恒营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
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黔南分行)签订《国内信用证开立总协议》和《国内信用
证开立申请书》(以下合并简称主合同),该笔国内信用证业务金额为人民币
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500.00 万元,保
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国内贸易融资担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根据债务人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向乙方(债权人)的申请,乙方将为
债务人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甲方同意为上述国内信用证业务向乙方提供保证担
保。本合同系签约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
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一条被担保主合同及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是:开证申请人(债务人)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
司和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26]邮银黔南 JY004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信用证
开立总协议》,及编号为 QN202604XYZ03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信用证开立
申请书 (以下简称“主合同”)。国内信用证业务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
(¥35,000,000.00)(金额、币种大写)。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
与主合同中国内信用证业务自开立至闭卷之间的期限一致。若依主合同约定乙方
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若债务展期,其展
期协议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
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等要求必须乙方承担的费用除外)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
下,下同)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或费
用增加的,甲方对增加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统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
各保证人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有权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指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
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
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在该保证
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能力
知乙方。
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主从合同关系
已发生的债务和债务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仍对主合同变更后的被担保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增加主合同的债务金额,
延长借款额度存续期限等加重甲方保证责任的,需通知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
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甲方承担因利率上浮而增加
的保证责任。
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约定的甲方信息(含涉及的个人身份、住址、职业、电话、信贷记录相关的个人
信息)合理合法提供给中介机构、受让机构等。乙方权利的转让将通知甲方,通
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适当的形式
做出,届时将披露个人信息接收方及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保证与担保物权关系
  甲方对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的主债
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有权自
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有权要求甲方优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因此
而提出抗辩。乙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甲方承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
定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甲方的担保责任继续有效,不因其他担保权益变化而
无效或减免。
  第八条甲方声明与承诺
行期限的。
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能力的自然人;作为非自然人保证人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
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并承
诺已就担保事项履行法定决议程序,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股票在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已就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公开披露担保信息,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或决议,
该授权或决议用以批准甲方为主合同债权提供担保,且签署本合同的人士系甲方
的有效授权代表,经其签署的本合同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在此予以完全确认,且已充分意识到主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已经或可能涉及到自身
的风险责任。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者部分各自所有。
方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债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面同意,甲方不处置其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第三人权益,
对外投资,公司分立等,以致于影响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其
他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
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
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
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
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担保权或变更担保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
方在上述担保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
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符点,均无须事先征得其同意,甲方不得以乙方或债务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其同
意为由请求免除担保责任。
定权利(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甲方(自然人)可以通过拨打邮储银
行客服热线:95580,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乙方所处理的有关本
人的数据,及撤回同意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当甲方(自然人)撤回同意乙方处理
有关本人数据后,乙方将不再处理甲方(自然人)相应的个人信息,但甲方(自
然人)理解,甲方(自然人)撤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撤回前基于甲方(自然人)
的同意已开展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如果甲方(自然人)拟撤回同意的信息属于乙
方提供服务必要的信息,甲方(自然人)应在乙方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相关服务终
止后再进行撤回。
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信息,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包含不良征信信
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同意乙方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等用途。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服务、
款项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在与乙方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
管机关规定的或乙方判别认定的风险特征时,乙方有权进行必要尽职调查,直至
中止或终止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导致债务人应偿还债务增加的,甲方应承担担保责任。
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展期、增加费率等加重债务人
债务的或乙方许可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须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后,甲
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方承担的费用外)。
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乙方。
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
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
债,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担保被确认为无效,或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贬
值、毁损、灭失、设置新的重大负债等,致使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时,甲方保证
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增加保证金、更换担保人或提供新的抵押财
产、质押财产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追索。
有权参与甲方的破产清算程序,申报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
信息。
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人信息。
公开的个人信息。
收等业务需要,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
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以及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查询、留存并使用甲方的相关信息。
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以及用于预防或阻止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甲方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乙方
将本合同项下违约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
库。
的,乙方有权为催收之目的将甲方姓名、联系方式、债务信息提供给经乙方合法
合规准入的催收机构,由催收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债权进行催收,受托催收机构的
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将以网站公示或电话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甲方。甲
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催收时,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
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
个人信息。乙方仅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提供相关服务所必需的前提下处理甲方
(自然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金融账户。
  甲方(自然人)提供的敏感个人信息为开展业务所需要,一旦泄露可能对其
权益产生影响或风险,乙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以防止在意外的、未
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访问、复制、修改、传送、遗失、破坏、处理或使用;乙
方仅会在为实现业务目的、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如诉讼)
所必需的时间内留存甲方(自然人)的敏感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保密
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义务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且保密义务不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
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违约事件
的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财
产保全费等。
的约定从甲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之
中直接扣收应由其偿付的债务而无需提前通知甲方。如果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
中款项的币种与本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币种不同,乙方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
折算成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币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
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如果账户/数字人
民币钱包中金融资产未到期的,乙方可先进行止付处理,待到期后扣收相应款项
用以清偿债务,直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为止。全部提前支取
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
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
甲方承担。即使甲方已在此作出授权,但如乙方有要求,甲方仍需协助办理划款
的全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权利保留
  乙方给予甲方的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
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
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
函件、协议、文书等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相关文件
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调解、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
文书的送达。
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送达地址以在乙方系统留存
的信息或本协议中载明的信息为准。
  (1)专人或邮寄送达:被通知方于送达回执或签收单签字之日。
  (2)电子送达:通知进入被通知方指定接收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故障、弃用、删除等情况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面/
电子银行/客服电话等方式告知乙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
时告知的,以原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修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并告
知乙方后,以新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
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则: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可采
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
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
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对于争议标
的额(包括授信资金本金、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罚息及其他违约金等)在受
理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的,各方
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合同当事人为自
然人的,已经当事人签名;且(2)合同当事人为非自然人的,已经当事人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提交”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表示同意接受本合同
的全部约定内容,乙方成功收到甲方申请后,本合同生效。甲方认可电子渠道所
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签署之日起生效。
限公司(即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简称 CFCA)
申请数字证书,CFCA 将按照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要求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企业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发数
字证书,并允许 CFCA 在法定期限内留存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理人信息/甲方企业信息。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代为存储和使用数字证书和私钥,
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保管义务,并在甲方同意签署各项
协议时代为制作电子签名。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与 CFCA 订立数字证书
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和有关数字证书的安全提示、业务规则均公布在 CFCA 官
网 , 甲 方 需 及 时 查 阅 。 CFCA 联 系 电 话 : 400-880-9888 , 官 网 链 接 :
http://www.cfca.com.cn。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需要变更或解
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
款仍然有效。
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时,合并、分立后的主体以及继承人等权利义务继受者自动享有本合同项下权利,
承受本合同项下义务。
理。
    第十八条其他
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造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
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
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
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合同如采取纸质签署的,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执壹
份,乙方执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三、备查文件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川恒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