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 棕榈 公告编号:2026-061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莱阳棕榈 PPP 项目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
对外披露《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公司下属公司“莱阳棕榈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莱阳棕榈”)
因参与实施的 PPP 项目协议纠纷事宜,对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莱阳市人民
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83)。
(二)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莱阳棕榈已收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
【案号为(2025)
鲁 0682 行初 49 号】,莱阳法院认为:根据莱阳棕榈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决议须
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方可通过,但政府方董事签字不同意,关于“通过诉讼
方式完成莱阳五龙河流域综合治理 PPP 项目的终止和结算工作”的董事会议题并
未获得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主要如下:
“驳回原告莱阳棕榈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阳棕榈因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 0682 行初 49 号《行
政裁定书》,已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5)鲁 0682 行初 49 号行政裁定书;
(2)指令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或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
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本案;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二、奉化滨海养生小镇 PPP 项目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8 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68),公司下属公司“宁波时光海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棕榈”)因参与实施的 PPP 项目协议纠纷事宜,对宁波市奉化区人
民政府、宁波滨海旅游休闲区开发建设管理中心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68)。
(二)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宁波棕榈已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判决主
要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宁波时光海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
府授权原宁波市奉化区阳光海湾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的《奉化滨海养生小镇 PPP
项目协议》无效;
(2)判决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宁波时光海湾景区开发有限
公司 210,764,230.11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
(3)驳回原告宁波时光海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滨海旅游休闲区
开发建设管理中心的起诉;
(4)驳回原告宁波时光海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宁波棕榈因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作出的(2023)浙 02
行初 85 号《行政判决书》,已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02 行初 85 号行政判决;
(2)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即确认《奉化滨海养生小镇 PPP 项
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无效,并判令两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直接投资损失
按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咨询费、鉴定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莱阳棕榈、宁波棕榈因不服前述一审裁定及判决结果,已依法向法院提起上
诉,判决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遵循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及时跟进诉讼
事项的进展及判决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