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神州数码 公告编号:2026-051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神州数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码北京”)于近日收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院的(2025)皖 0291 民初 5676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就寰球实业(安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寰球实业”)与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
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代付的货款 56,972,480 元、逾期付款违约
金 41,178,640 元(以 56,972,48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3 月 2 日起暂计算至 2025
年 8 月 8 日,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1.5
倍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1.5 倍计付),合计 98,151,120 元,及自 2025 年 8 月 8 日起按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诉称:
称“卓优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卓优公司采购货物,原告作
为代理方以自身名义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代理被告向卓优公司支付货款后,即取
得向被告收取购销合同价款的权利。并约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告与
卓优公司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支付协议》均为《代理采购协议》的附件。基于该
《代理采购协议》,原告与被告连续签订 12 份《一次性货物采购合同》(以下简称
“采购合同”),与卓优公司签订了对应的 12 份《代理采购协议支付协议》,代理被
告向卓优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 56,972,480
元货款至今未付。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延迟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的其他情况
,
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协议中的全部义务,神码北京没有依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卓优
公司和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码中国”)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遂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人民币 56,972,480 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按照逾
期未付款总额每日 0.1%计算。);要求判令神码北京承担诉讼费用;要求判令卓优公
司、神码中国对上述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参见 2015 年 12 月 22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借壳上市)暨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关联交易报告书》。
芜中民二初字第 00283-3 号《民事裁定书》,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
回了寰球实业的起诉。参见 2017 年 8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刊登的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82)。
寰球实业不服(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 00283-3 号《民事裁定书》,于上诉期
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
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作出(2017)皖民
终 72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参见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重大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00)。
通知书》,因寰球实业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 723 号《民事裁定
书》和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 00283-3 号《民事裁定
书》,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寰球实业请求撤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 723 号《民事裁定书》和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 00283-3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参见 2019 年 5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19-055)。
申 246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参见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重大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96)。
[2020]34000000059 号《通知书》,通知如下:关于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与北
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申请检察监督案,本院
已决定受理。参见 2020 年 9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17)。
[2020]34000000059 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如下:不支持寰球实业(安
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参见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证券时报》和
《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26)。
四、一审判决情况
(安徽)有限公司代付货款 56,972,48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56,972,480 元为
基数,自 2025 年 9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 532,556 元,由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132,556 元,
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 400,000 元。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的除外)应于裁判文书
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
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神码北京不服上述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将依法提起上诉。如
终审判决对我方不利,神码北京将依据先前重大资产购买项下有关协议约定启动协
商追索程序,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皖 0291 民初 5676 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