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Tel:(0731) 8295 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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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
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
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 15:30 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
东路二段 217 号 17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
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章程》的规定。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出席
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614,249,7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082%。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66,237,74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2388%,其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部议案,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
表共同计票和监票。同时就相关议案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
计票。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3,150,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0%;
反对 578,2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弃权 521,11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5,144,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05%;反对 578,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9%;弃权 521,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3,170,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3%;
反对 573,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4%;弃权 505,71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5,164,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07%;反对 573,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9%;弃权 505,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 2026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的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3,151,8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3%;
反对 595,7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502,11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5,146,0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27%;反对 595,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93%;弃权 502,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976,5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7%;
反对 797,1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8%;弃权 476,03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970,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81%;反对 797,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3%;弃权 476,0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97,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86%。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3,121,6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3%;
反对 585,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弃权 542,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5,115,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70%;反对 585,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40%;弃权 5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 2026 年度债务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853,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6%;
反对 830,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3%;弃权 565,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847,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17%;反对 830,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2%;弃权 56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次股东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均交公司使用。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廖青云
经办律师:
李江涛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