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德林海
股票代码:6880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胡明明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康乐路 9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3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德林海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
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德林海、上市公司、公司 指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胡明明、顾伟、陈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
祝铭明合计转让其持有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份有限公司16,92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14.97%,其中,胡明明拟向祝铭明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胡明明
转让方 指 胡明明、顾伟、陈虹
受让方 指 祝铭明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动报告书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总股本 指 113,000,000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 、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的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
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在满足转让方
资金需求的同时,为公司引入了认同其发展理念的长期投资者,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
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水平。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明明持有上
市公司 45,080,000 股,占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9.89%。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明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从 39.89%减少至 29.9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明明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祝铭明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
售流通股 11,270,0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9.97%。本次权益变动前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胡明明 45,080,000 39.89 33,810,000 29.92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胡明明
乙方(受让方):祝铭明
第一条 股份转让
上市公司1127万股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转让给乙方,
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款合计为人民币28,175.00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
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相应变动,转让
价款总额保持不变。若发生分红除息除权,甲方实际取得分红,则转让价款总额相应调
减。
户支付转让价款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635万元。
银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合计金额为人民币8,452.5万元。
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40%,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方式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10%转让价款,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817.5万元,
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即转为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
定自行承担。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以及各自做出的自愿
性减持承诺。
交易所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所需的全部文件
和资料。
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中登公司的要求,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
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及业绩等相关承诺
甲方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经营业绩做出如下承诺:
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存在重大遗漏、误导、错误,反之,则对给予乙方造成的实际直
接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累计为正,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定数据为计算依据,如上述三年累计净
利润为负,则差额部分甲方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并于2027年度报告公告日
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偿金额总数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整。
第三条 上市公司治理
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甲方胡明明承诺,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过户之日
起30日内,配合乙方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完成董事会成员的调整。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仍由7名董事组成。根据协议约定,乙方有权
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及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非独立董事人选不由乙方本人担
任)。甲方胡明明承诺将依法配合推动上述提名及后续选举程序,确保该等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双方重要承诺
任何第三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收益、超额收益分
成、附回购条款及其他利益安排或私下协议。
排的情形。
乙方(祝铭明)在此单独承诺:
企业承诺,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不会以任何形式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开展与AI眼镜(即人工智能眼镜) 相关的业务。
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权利负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需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的股份存在/出现重大权属瑕疵、司法限制、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甲方其他原因导
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出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保证金,并按照乙方实际付款日至实际收到退款日之间的天数
,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资金占
用利息。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经乙方催告后五个交
易日内仍未退还及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及股权转让款,经甲方催告后五个
交易日内仍未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其他未遵守本协议约定导致交易延迟的行为,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给予适当的补
偿。
消极行为致使无法通过上交所审查、中登公司过户导致交易失败的一方,自违约事实发
生之时构成违约并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如甲方构成上述重大违约,则自违约事实发生之
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构成上述重大违约,则甲
方有权不再返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
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或本协议生效后 3 个月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仍未出具标的股
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
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自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无法完成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每延迟一日,按照应返还未
返的履约保证金部分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解除或终止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除转让方胡明明先生有信息披露及业绩相关承诺、受让方祝铭明先
生有特别承诺外,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及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均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
代持、保底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私下协议,不
存在转让方为受让方或其指定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
权属争议等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续之日;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
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相关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
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存在其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案文件
二、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胡明明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 上市公司所在地 无锡市滨湖区康
份有限公司 乐路9号
股票简称 德林海 股票代码 688069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苏省无锡市滨
胡明明 联系地址
名称 湖区康乐路9号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数量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转增、被动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 露 前 拥有权益的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上 持股数量:45,080,000股
市公司已发行股
持股比例:39.89%
份 比例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持股数量:33,810,000股
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持股比例:29.92%
份数量及变动比
变动数量:11,270,000股
例
变动比例: 9.97%
在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有权益的股份变
方式: 协议转让
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
资金来源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12 是 □ 否 √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6个月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是 □ 否√
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公司
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胡明明
日期:202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