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21 证券简称:易实精密 公告编号:2026-050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
象签署<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上披露了《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
及公司内部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3月31日对核心员工公示情况发表
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并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
告编号:2026-018)。
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署<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21)
。
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对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
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
励对象授予权益。
二、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预留部分如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
度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2026年第三季度后授
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 50%
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 50%
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增加的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受解除限售条
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需遵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相关
禁售及限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解除
限售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满足营业收 公司层面解除限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入增长率或净利润(以2025 售比例(X)
年数据为基数)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X=100%
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X=80%
增长率不低于12%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X=100%
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X=80%
增长率不低于24%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8年 X=100%
增长率不低于45%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X=80%
增长率不低于36%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
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
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注2: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通过收购行为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
则剔除通过收购导致的对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包括现金收购的资金成本)的影响,下
同。
注3:上述业绩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前授予,则考核目标与上述首
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后授予,则各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满足营业收 公司层面解除限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入增长率或净利润(以2025 售比例(X)
年数据为基数)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X=100%
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7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X=80%
增长率不低于24%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X=100%
增长率不低于4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8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X=80%
增长率不低于36%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
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
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注2: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通过收购行为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
则剔除通过收购导致的对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包括现金收购的资金成本)的影响,下
同。
注3:上述业绩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业绩指标达标的情况下,将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对激励对象
进行年度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可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的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
根据考核评价情况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情况与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应表如下:
评价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草
占本激励计划授
获授的限制性股 案公告日公司股
姓名 职务 予限制性股票总
票数量(万股) 本总额 的 比 例
量的比例(%)
( %)
司永国 副总经理 15 5.00% 0.13%
孙飞虎 副总经理 20 6.67% 0.17%
王玉梅 副总经理 10 3.33% 0.09%
肖永定 董事会秘书 15 5.00% 0.13%
核心员工(32人) 165.5 55.17% 1.43%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其他员工(21人)
首次授予合计 261 87.00% 2.25%
预留权益 39 13.00% 0.34%
合计 300 100.00% 2.59%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
小数。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
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权益,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8人调整为57人。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
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一)除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1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全
部权益而发生调整外,本次授予事项的其他内 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本 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
《上市规 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 不存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
予激励对 象中不包括在公司任职的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及
外籍员工。
(三 )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2026年4月29日为本次激
励计划涉及权益的首次授予日,向57名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授予261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说明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参与本
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六、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6年4月29日,经测算,本次激励
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2029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
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
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就调整与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3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
公司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一)《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
(二)《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
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 )《北京大成(南通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以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