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字[2026]第 50号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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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5号印象城写字楼20楼(226004)
Tel: 0513-85119000 Fax: 0513-85119001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易实精密、公司 指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
《监管指引第3号》 指 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意字[2026]第 50号
致: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易实精密委托,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非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的相关协议,担任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
第3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
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
解出具。
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
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关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
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
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
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
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北交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
署<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
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了《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
见的公告》,并在公司内部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
意见,公示期为 2026年3月21日至2026 年3月30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
任何异议。
了《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
了《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
核查意见公告》《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提名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确定的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
署<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联股
东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同意确定以2026年4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权益的首次授予日, 向57名符
合首次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261万股限制性股票。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57名激励对象共授予261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6年4月29日,授予价格为9.17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
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
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有 1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拟获
授权益3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8人调整为57人,并将
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相关比例
依据激励对象的分配变化,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了《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以2026年4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权益的首次授予日。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2026年 4月29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个自然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激励计划(草案)》中
列明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期间: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终;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一)2026年4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委员会同意确定以2026年4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权益的首次授予日, 向
(二)2026年4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和授权,同意向57名激励对象共授予26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9.17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应当同时满足下述授予条件:
(一)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
设置其他获授权益条件。根据《监管指引第3号》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视为本条所称获授权益条件”,由此,本激励计划无
获授权益条件。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及激励对象签署的《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示的任一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公司
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事项的必要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监
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就调整与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3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
展,公司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