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016-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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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016-6 号
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唐智控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英唐智控的委托,
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类 1 号指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查验,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有关用语和简称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
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各方的自查报告,本次重
组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
主要负责人);
(二)核查期间
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
(即 2025 年 4 月 27 日至 2026
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
年 1 月 29 日)。
因 2025 年 4 月 27 日为非交易日(周日),英唐智控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起始日期为
二、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自查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存在股票交易及持股变动的有关
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累计 自查期间累计
姓 名 身 份 交易期间 买入上市公司 卖出上市公司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胡庆周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5.07.04 - 27,488,426(注)
目标公司光隆集成实际 2025.11.11-
沈海歌 1,500 -
控制人彭晖的原配偶 2025.12.29
闵文蕾 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4,700 5,200
注:英唐智控 2025 年 7 月 2 日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质押股票处置
过户协议〉暨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披露胡庆周拟将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 27,488,426 股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让给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胡庆周
曾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质押予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胡庆周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即 2025 年 4 月 27 日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下同)
将持有的 27,488,426 股公司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让给深圳市高新投集
团有限公司,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与本次交易
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英唐智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
担因此而给英唐智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沈海歌、闵文蕾已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即 2025 年 4 月 27 日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下同)
买卖英唐智控股票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
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
信息的情况,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英唐智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人同意将上述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英唐智控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
担因此而给英唐智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非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16 日期间合计买
入上市公司 42,500 股股票、合计卖出上市公司 42,500 股股票。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如下承
诺:
“本公司买卖英唐智控股票基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
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英唐智控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
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公司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公司买卖英唐智控股票。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
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的
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三)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2025 年 7 月 22 日,胡
庆周持有的上市公司 39,547,169 股股票实施转托管,该等情形不属于股票买卖行
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各方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
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
易,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晓静
陆 婕
史兴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