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注册地址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庄晨、黄飞
联系电话 025-8338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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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290.SZ
注册资本 10,017.3334 万元
注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长扬路 24-4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长扬路 24-4 号
法定代表人 万世平
实际控制人 万世平、万正元
联系人 龚爱琴
联系电话 0519-866321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1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1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2024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2 月 30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核查,主要
况
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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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
系管理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6
日、2024 年 1 月 25 日、2025 年 4 月 14 日、2026 年 4 月 20 日对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
了 4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保荐机构督导发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257.27 万
情况 元,投资于“孜航医疗器械零部件智能制造及扩产项目”、“威克
医疗微创外科新产品项目”、“医疗外科器械研发中心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
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股东会情况 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审阅
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
召开。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上市
意见情况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求》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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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东星医疗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
议。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东星医疗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所述,本保
荐机构对东星医疗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无异
议。
(4)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
本保荐机构对东星医疗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使用超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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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星医疗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
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的变更是由于公司客观需要
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对发行人追认及增加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认为:1、
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事先审议额度的情
形,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部分
已经全部赎回,未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募集资金正常使用
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
金管理额度 12,000 万元,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公司本次追认及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补充审议确
认,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审批程序;3、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
工作,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综
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追认及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东星医疗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东星医疗在 2022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该事项为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2、其
他重大事项”中的相关事项,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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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本保
荐人对东星医疗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9)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
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本保荐人对东星医疗本次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2023 年度公
司存在部分时间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事
先审议额度的情形,保荐人督促公司进行了整改,赎回超出额度
部分的现金管理,且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对超额度现金管理
的部分进行了追认并增加现金管理额度。针对该事项,公司披露
了相关公告,保荐人出具了核查意见。除该事项外,公司严格执
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募集资
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东星医疗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
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本保荐人对东星医疗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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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12)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24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东星医疗严
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募
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
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东星医疗 2024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3)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对发行人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终止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
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中,部分募投项目
终止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本保荐人对
东星医疗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
议。
(14)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则》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综上所述,本保荐人对东星
医疗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无异议。
(15)保荐机构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对发行人 202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东星
医疗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
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东星医疗 202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星医疗现有的内部控制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东星医
疗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星医疗现有的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东星医
疗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对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星医疗现有的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东星医
疗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对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星医疗现有的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东星医
疗的《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对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
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没
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对
东星医疗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对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
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没
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保荐人对东
星医疗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对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
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与专
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作》
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对公司本次投资设立控股
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投资设
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
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
人对公司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对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
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没
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保荐人对东
星医疗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对公司本次关联方受让控
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关联方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
方向,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方受让控
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对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
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 没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保荐人对东
星医疗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四、关于限售股解禁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对发行人相关股东延长股
份锁定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星医疗相关股东延长股
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东星
医疗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网
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
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
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对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
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
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
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
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对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
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对于交易所发出的问询,保荐机构充分核查,按时回复。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疗存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余额超出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额度的情况。上述事项发生后,保荐机构督促
公司进行了整改,赎回超出额度部分的现金管理,且召
开了董事会、监事会,对超额度现金管理的部分进行了
追认并增加现金管理额度。针对该事项,公司披露了相
关公告,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2024 年 1 月 26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东
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龚爱琴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4]26 号),同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1 号)。保荐机
构知悉上述情况后,加强对公司的督导力度,进一步督
导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
视、加强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导公司
及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
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保荐总结报告书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2、其他重大事项”中决定书和监管函所述
不规范情形外,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
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除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
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2、其他重大事项”中决定书和监管函所述不规
范情形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
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除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
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2、其他重大事项”中决定书和监管函所述不规
范情形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保荐总结报告书
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东星医疗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东星医疗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庄 晨 黄 飞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