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2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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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远翔新材”、“公
司”)于2022 年 8 月 19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华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源证券”)担任保荐机构,负责远翔新
材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目前,
远翔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华源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          邓晖
保荐代表人          胡春梅、李璐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7-5166315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300
注册资本          6,488.8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福建省邵武市城郊工业园区
主要办公地址        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龙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王承辉
实际控制人         王承辉
联系电话          0599-63019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8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作为远翔新材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源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
保荐工作如下: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
履行保荐职责: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
决议,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
使用;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
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
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发
行人能够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
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
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保荐机构对
上述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年产4万吨高性能二氧化硅项目”的项目实施地点南平市延平区南平工业
园区位于闽江上游,闽江流域是福建省生态安全重要屏障和重要水源涵养地、水
土保持地。保护好流域生态环境,对维护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通报问题整改要求,位于闽江上游南平
工业园区的远驰科技“年产4万吨高性能二氧化硅项目”停止了建设。
     “年产4万吨高性能二氧化硅项目”终止后,公司利用自有资金通过技改扩
建新增了4.4万吨产能,补充了公司产能,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结构并延期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
并延期的议案》。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
见。
     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在原有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福建省厦门市
思明区高雄路1号2901-2904单元作为项目实施地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
期至2026年6月30日。同时,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全面、
稳步推进,调高项目投资规模并优化内部投资结构,项目投资总额由6,565.83万
元变更为9,249.43万元,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投入。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
结构并延期是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
投项目的性质和投资目的。本次调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完成后的效益主要体现为公司研发能力和产品性能的提升,从长期来看,有利于
巩固并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因此,本次调整是对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行
的合理调度和科学安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能够提升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远翔新材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
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远翔
新材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远翔新材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
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春梅        李璐
 法定代表人:
          邓晖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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