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实业”、“公司”)
英文名称: Anfu CE LINK Limite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海能实业
股票代码: 300787
注册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
办公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周洪亮
董事会秘书: 韩双
电话: 0769-89920699
传真: 0769-89920690
邮政编码: 523828
网址: www.ce-link.com.cn
电子信箱: anfuhinen@ce-link.com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25 号《关于同意安福县海能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于
为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0,000.00 万元。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海能实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项目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所做的主
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
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
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
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
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的约定履行了各自
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海能实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于丽华
刘佳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